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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背景下文学作品复制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研究

    2023.05.25 | admin | 205次围观

    联网背景下文学作品复制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研究

    一、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述

    追本溯源,如何厘清互联网背景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当然要从法理学基础理论谈起。

    (一)互联网著作权的概念及特征

    1.著作权与互联网著作权的含义

    著作权(版权)是指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创制作品受法律赋予而获得特殊民事权利。互联网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和网络管理者以数字信号的形式利用网络这一载体进行传播作品的专有权利。抄录、复制等其他使用该作品的权利亦包括其中。互联网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在互联网背景下所享有的一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而通过此概念本身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表权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可以被认定为其延伸出的权利。

    2.互联网著作权的特征

    第一,著作权法学基本理论先于法律规范成为指引。时代的变化永远先于法律制度创设,这从法律产生的本质属性就可分析得出。只是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面对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认可互联网著作权这一现实情况时,法律事务应用只能以原有的著作权基本理论作为指导。

    第二,超越法律属地适用原则。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因此传统的著作权法在适用上采用属地原则作为标准,没有域外效力。但是互联网突破了这一原则,缘于互联网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故而网络著作权不受地域的限制。

    (二)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特点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笔者综合概括以便了解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全貌。

    1.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相关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过错实施对他人财产及人身构成侵害基于法律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同时依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一种行为人对他人的著作权过错实施侵害且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46条通过列举方式规定14种有关的侵权行为。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对作者和网络管理者网络传播行为进行侵害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特征

    一方面侵权行为日益复杂。主要表现在侵权行为数量上日益增多、方式专业性越来越强、损害结果更为严重;另一方面侵害客体呈现交叉性和多样性的特点。计算机程序、卫星传输、多媒体、数据库、激光唱盘和视盘等众多方面甚至领域彼此融合紧密性更广。

    (三)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1.未经许可公开

    关键是这种侵权行为没有尊重原著作权人的权利。侵权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将现实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视、音乐等数字化后上传到虚拟的网络空间,法律严格到甚至原著作权人默视同意都不可以。诸如“网络上传、下载并以非电子化的方式出版、发行、传播等行为而公开发表、网络转载侵权(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可以转载、摘编之外)”。

    2.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行为人在互联网上以利用他人作品牟利为目的,恶意提供上传、存储、链接或搜索服务,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进行歪曲编辑、篡改或上传、存储、链接或搜索的内容侵犯他人版权。

    3.文学作品复制行为

    文学作品一般都是由多形式元素构成诸如: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互联网上的文字作品侵权主要表现在将作品看做是汇编作品,将从文学作品的主要内容中涉及的文字、图画、录音、多媒体影像从其他作品复制抄袭利用互联网传播而进行的侵权行为类型。这类型中的抄袭、复制等行为就涉嫌构成侵权。

    此外,复制可以被认为将作品完全复制(拷贝)及相似复制(不是实质性的)。复制权是实现作者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前提,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对作者复制权的侵害,如果达到实质性相似,即构成复制。延续了时代变迁,复制衍生出新含义,貌似复制亦是复制。

    二、文学作品复制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一)损害事实存在

    根据前述分析我们可以了解,诸如: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结果造成了客观上侵害权利人作品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通常意义上来讲损害事实主要是著作财产损失。

    (二)行为的违法性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著作权作者的合法权益。一类是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如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光盘;另一类不实施法律要求做的行为,如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应尽的事先审查信息合法性或事后控制侵权信息传播的监控义务等。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仅仅导致权利人受损害的原因归咎于通过网络传输他人作品的违法行为,才构成著作权侵权。且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中,又可以作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之分。

    (四)主观过错

    在论述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观要件之前,笔者认为应该首先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对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取向。我国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19条规定,网络侵权人是否担责以“明知”或“故意”这种主观意识状态为前提,主观无过错即使造成了侵权后果也无需承担责任。故而,我国相关立法对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认定倾向于适用《民法通则》中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我国相关立法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倾向于过错归责原则,如此便确定根据过错归责原则来确定司法实务中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但是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在互联网背景下的文字作品复制行为的具体实践,是否由单一的过错原则作为最终判定是否侵权的法律准则有待进一步商榷。 三、文学作品复制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分析

    (一)我国法律关于网络侵权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二)过错归责原则适用范围的局限性问题

    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及特征决定了归责原则一定是过错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在实务中充分利用举证责任分担、过错认定等方式平衡了侵权人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利益。但是过错原则本身有其固有的局限性。针对文字作品复制行为这类特殊互联网著作权归责原则如果采用过错归责原则,不仅会导致特殊侵权行为的不适应,加大著作权使用人的责任,而且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智力成果利用、传播的合法权益。

    (三)文学作品复制侵权行为的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确立

    那么究竟互联网背景下的文学作品复制行为的侵权适用什么归责原则呢?综合各方观点,笔者认为应当确立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在文学作品复制上没有过错,则推定其具有过错。具体而言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就是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原告,能够证明被告的文学作品复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原告利益受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著作权侵权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语

    互联网中文字作品复制行为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完善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著作权法律系统的健全式发展,是我国著作权立法完善的重要标志。本文提出的文学作品复制侵权行为的过错推原则,希望为我国著作权法律完善及司法实务提供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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